近年來,由于危險品瞞報、錯報、漏報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層出不窮。在海關申報時,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很多人混淆。這兩個概念既相似又有區別,涵蓋范圍既重疊又有不同。
概念
危險化學品
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規定,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蝕、爆炸、燃燒、助燃等性質,對人體、設施、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。
危險貨物
《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》(GB6944)規定,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蝕、放射性等危險特性,在運輸、儲存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處置中,容易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。